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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例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9

为了探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的特点,现将232 例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6 日本所完成的232 例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

1.2 方法 采用自编调查表,项目包括性别、年龄、婚姻、职业、文化程度、家族史、既往鉴定、首次精神科就诊时间、案前精神异常、预谋、自我保护、犯罪类型、刑事责任能力等级。

1.3 统计处理 采用SPSS17.0 进行统计,计数资料t 检验,计数资料X2检验。

2 结果

男性198 例(85.3%),女性34 例(14.7%),平均年龄为41. 岁,最小15 岁,最大72 岁,绝大部分集中在18—65 岁(221 例,占95.3%).已婚94 例,未婚77 例,离婚41 例,再婚7 例。文盲32 例,小学73 例,初中67 例,高中34 例,大专及以上26 例。体力劳动99 例,脑力劳动30例,无业101 例,学生2 例。有精神病家族史19 例,占总数的8.19%。首次精神科就诊时间:109 例在案前,26 例在案后,97 例从未就诊过。101 例有预谋,81 例无预谋,49 例为临时起意。109 例有自我保护,123 例无自我保护。29 例曾经司法鉴定过。33 例曾被刑事或治安处罚过。

诊断分类:精神发育迟滞及边缘智力36 例,无精神病67例,精神分裂症46 例,人格障碍23 例,器质性精神病16 例,情感障碍9 例,癔症、恶劣心境、性心理障碍、癫痫各4 例,单纯醉酒5 例,酒依赖3 例,应激相关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障碍、抑郁症各2 例,偏执性精神病、疑病症、外伤性癫痫、惊恐障碍、无法评定各1 例。

案由众多,由多到少排列:盗窃92 例,殴打伤害他人22例,寻衅滋事21 例,故意杀人16 例,妨碍公务13 例,危险驾驶交通肇事10 例,扰乱公共单位秩序9 例,抢夺、故意毁物、强奸或猥亵各6 例,诈骗5 例,敲诈勒索4 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火、开设赌场各2 例,赌博、遗弃、过失致人死亡、毁坏骨灰、聚众斗殴、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购濒危野生动物、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贩卖毒品、故意裸露下体、销售假冒品牌商品、非法经营、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各1 例,按有无暴力行为分类,则暴力案件107 例,非暴力案件125 例。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完全责任能力166 例,限定41 例,无责任能力24 例,不予评定1 例。

各类诊断的分析与比较。根据诊断分为5 组:精神发育迟滞及边缘智力(A 组)36 例,精神分裂症(B 组)46 例,人格障碍(C 组)23 例,其他精神障碍(D 组)60 例,无精神病(E 组)67 例。五组组年龄、性别、婚姻、职业、家族史、既往鉴定、既往处罚、预谋、自我保护等方面无差异(P>0.01),在文化程度、首次精神科就诊时间、案前精神异常、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1。

精神发育迟滞及边缘智力组各智力水平和精神分裂症病期与责任能力的关系见表2。

表1注:在责任能力一栏中,已将一例不予评定案例剔除。文化程度 案前异常表现 首次就诊时间 犯罪类型 责任能力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及以上 有 无 案前 案后 无 暴力 非暴力 完全 限定 无A 17 15 4 0 0 14 22 6 2 8 4 32 21 15 0 B 2 13 16 6 9 37 9 36 4 6 29 17 12 13 21 C 3 5 11 3 1 13 10 9 5 9 15 8 23 0 0 D 4 20 15 12 9 27 33 39 7 13 25 35 43 13 3 E 6 20 22 12 7 18 49 19 8 40 34 33 67 0 0组别

表2责任能力 A 组 B 组边缘 轻度 中度 人格改变 缓解期 缓解不全 发病期完全 2 19 0 0 10 2 0限定 0 10 5 1 0 8 4无0 0 0 0 0 0 21

3 分析

本案例男性为主,年龄多集中在青壮年,未成年及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少见。婚姻关系中,已婚只占42.7%,显示大部分被鉴定人婚姻不良,家庭结构欠稳定。文化程度偏低,小学及初中为主,职业以体力劳动、无业为主,以上与陈旭[1]等人的研究相近.

在作案的精神病患者中,精神分裂症排在首位,精神发育迟滞次之,与陆强[2]的调查一致.精神分裂症组在案前存在异常表现和精神科就诊的比例最高,作案时只有21.8%(10/46)处于缓解期,54.6%(25/46)处于发病期。精神分裂症组作案类型以暴力案件为主,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往往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在病情的影响下易发生伤人杀人的事件,工具多为刀、木棍,作案地点为家或周边,部分在公共场所,受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员、近亲属或邻居,手段残忍,案后并不逃跑。部分精神分裂症病人虽然存在精神病性症状,但案前与受害人有现实矛盾纠纷,作案未混合性动机,还有少数患者作案为病理性无动机,行为不可理解。有理论[3]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存在广泛的社会认知功能,对中性的环境尤其模棱两可的环境比正常人具有更明显的敌意归因偏差,感受到威胁和敌意.这可能是精神分裂症病人更易发生暴力犯罪的原因。这部分精神分裂症病人社会功能减退明显,对家人及社会的责任感下降,同理心受损,在作案时对后果考虑少,会产生严重后果。这些患者往往病程较长,服药不规则,平时就有紊乱的行为表现,未得到重视,提示严重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治疗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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