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法务会计是指按照与法庭要求一致的方式,运用会计、法律等调查和分析技能解决财务问题。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作为专家证人的类型之一,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利用会计、法律、审计等相关知识对涉及法务会计专业问题的证据进行咨询、解释或出具专业意见书。在我国,法务会计还是一个尚在蹒跚学步的幼儿,作为法务会计分支的专家证人制度同样属于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学界对该领域的探讨也是众说纷纭,笔者在此仅就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
我国对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充分吸取了英美法系的经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显著发展,但是关于专家证人这块的研究还处于混乱无序状态。虽然我国的诉讼模式与大陆法系较为接近,在案件处理时较多采用会计鉴定人制度。不过,近几年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少量运用,有关程序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多数学者将改革重心放在专家证人制度上,期望吸收其精华来改善鉴定制度的混乱无序状态。
二.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窄
在我国绝大部分的会计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业务仍然传统的鉴证业务为主,并局限于经济犯罪领域内涉及复杂财务会计资料的调查、鉴证等,例如大家广泛所知的舞弊调查,而其他方面的咨询、资信调查等尚未涉及。
(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1.缺乏统一的司法鉴定法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法务会计的明确规定,相关规定大都采用“鉴定”二字。使得专家证人的解释、意见或调查结果缺乏可信性以及真实性。
2.我国法务会计鉴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以及诉讼支持制度尚未形成
相关制度准则的缺失将会造成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职业资格、职业标准不一致,甚至造成专家证人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
3.缺少专门的法务会计行业组织和专家证人主体资格认证体系
由于法务会计不像注册会计师在我国发展的那么成熟,目前该领域还没建立正规的行业组织和认证机构,致使该行业缺乏法律约束、行业引导和实践指导,专家证人的执业缺乏法律保障。
(一)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健全,缺乏理论指导
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借鉴、引入了许多西方法务会计的成熟理论,翻译、整理了许多国外研究成果,但是我国尚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认知度低、存在误区、盲区
在法院、审判、检察等政法机构中,大多数人知道专家证人,但是法务会计却鲜少有人知晓。而财务工作者则部分人知道法务会计,绝少数人知道专家证人,从而导致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目标、主体、研究和服务对象、从业人员的要求含糊不清。
(三)法务会计人才严重缺乏,轻视人才培养
我国现有从事法务会计实践工作的专业人员较少,从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注册会计师更是少之又少。而我国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大多数为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他们对法律及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并不太了解。加上国内的教育仅有少数专业院校开设法务会计专业一般院校均未开设。
(四)实践中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中不出庭现象极为普遍笔者调查了所在地法院经济类案件中涉及到专家证人的出庭情况,大多数法官反映,在庭审前通知了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但是从来没有人出庭。
三、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建立与完善建议
(一)明确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适用范围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包含所有需要运用会计与财务知识、审计与调查技术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务会计发展的实际情况,其适用范围可以具体到财务欺诈、保险索赔欺诈、洗钱、内部雇员舞弊、商业纠纷、破产欺诈、股东纠纷等。
(二)完善与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适当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完善我国的诉讼法,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及证人方面的内容,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完善民事赔偿机制,保证责任明确、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