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由于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案件通常都是在高速行驶运动中发生,其过程短暂而复杂,尤其是一些重、特大、多方连环交通肇事案件,其动态的肇事形成过程也异常复杂,身在其中的交通肇事案件当时人本身也不一定了解案件的真是客观形成过程,给事后相关案件的处理带来了麻烦。何况机动车辆的肇事形成过程关系到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又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相关当事人对自己有利情况的会添油加醋地说,而对不利于自己的客观事实则会刻意地隐晦或者正话反说,这是正常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本无可厚非,但对于处理案件的辖区交警又必须客观、全面地了解车辆肇事发生的真实形成过程才能做到公正处理事故,否则,事故责任认定时的偏差将难以避免。况且有的机动车辆交通肇事案件已经车毁人亡,事故发生过程中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本没有可以了解案情的证人证言,绝大多数车辆也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或“黑匣子”,也没有视频监控。要了解机动车辆肇事发生的真实形成过程、车辆关联性,要证实相关当事人对车辆肇事形成过程的陈述是否客观、真实,可以通过肇事现场痕迹和车辆痕迹的检验鉴定来保证。通过科学的痕迹检验鉴定,客观了解肇事车辆痕迹的对应关系和真实的形成原因,从而掌握案件处理的主动权。
1 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的特征
碰撞痕迹就是指肇事车辆与客体在碰撞时所产生的永久变形和凹状痕迹。根据外部结构形态可将车辆碰撞痕迹分为凹陷状痕迹、塌陷状痕迹、洞裂型痕迹、分离破碎痕迹。
(1)凹陷状痕迹,车辆碰撞面法线方向上承载着冲击荷载,从而产生车辆与客体接触部位之间产生立体痕迹,这就是所谓的凹陷状痕迹。凹陷状车体痕迹形成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支持,这些条件如下:车辆受碰撞部位要具有很好的塑性和韧性;车辆发生碰撞时的碰撞力要适中,如果碰撞力过小,那么车辆材料本身能够承受这程度的力度,那么车辆就不会出现凹陷状痕迹出现;如果碰撞力过大,那么车辆材料的极限强度也承受不住,此时车辆本身就会出现断裂或者孔洞;作用时间较短,车辆碰撞时产生凹陷状痕迹一般都是一瞬间的事情;造痕客体有一定硬度和突出的外部结构。凹陷状车体痕迹具有静态特性,能够将碰撞时所接触部位的形状和尺寸清楚的反映出来,具有明显的很起缘、痕底、痕止缘等特点。凹陷的程度有时可作为判定车速的一个很重要依据,凹陷立体痕迹可以作为判断碰撞车辆的同一认定的重要证据。
(2)塌陷状痕迹,碰撞接触部位面积较大是塌陷状痕迹产生的重要条件。塌陷状痕迹一般也只能将相互接触部位的面积和高度大致反映出来,一般而言,痕迹的同一认定是无法进行的。
(3)洞裂型痕迹,在凹陷状痕迹中已经提到了洞裂型痕迹,就是说,当车辆碰撞时的碰撞力过大,大于车体材料的强度极限,并且车体外部有较为坚硬的结构。洞裂型痕迹有时也能够将车辆碰撞的接触部位反映出来。
(4)分离破碎痕迹,分离破碎痕迹一般是针对车辆中易碎的部件,如灯罩、挡风玻璃、反光镜等,也就是说将这些部件作为对象,这些对象在碰撞时产生整体分离痕迹,破碎的物体肯定是一部分留在车上,另一部分在案发现场。认真鉴定事故是由于断裂而产生的,还是先发生事故,之后引起断裂。一般而言,由于断裂而造成事故,零部件上往往会出现陈旧性裂纹,这种裂纹属于疲劳断裂。针对疲劳断裂的断口而言,其既具有光滑的水纹状截面,又具有粗糙的麻面。交通事故发生时,会有很大的冲击力产生,会导致零部件产生脆性断裂,此时还与其他严重的车体破损同时存在。分离破碎痕迹能够将客体的外部结构形状反映出来,经过认真分析,就可以对碰撞部位和方向进行判定,由此可见,分离破碎痕迹其实就是破案的重要物证之一。
2 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分析
(1)痕迹新鲜程度,首先宏观检验鉴定车辆后,列出检验所见的痕迹,应确定所见痕迹的有效性,从痕迹新旧的角度出发,可以排除陈旧的痕迹,新鲜痕迹、较新痕迹的特征进行分析。鉴定车辆存在停放在较差的环境,显旧的痕迹可能与环境有关,特别是沙尘的覆盖,破损后被湿气氧化锈蚀等,所应着重确定痕迹是否属于真实陈旧在进行排除。
(2)痕迹高度,通过测量痕迹的高度,去寻找发现事故双方对应处的痕迹。痕迹的高度对我们确定碰撞部位有重要的意义,如果高度基本一致,痕迹形态基本相符,加上其他条件,如附着物等,则可确定两部位相接触。高度差异时需结合造痕体和承痕体接触过程中的受力变化、接触形态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