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期刊导读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控制研究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7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司法机构启动鉴定程序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子领域,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按纠纷的主体划分,可以分为3类:公民个体之间纠纷,如相邻关系纠纷;公民与团体之间纠纷,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团体之间纠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从鉴定实践结果来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往往涉及设计、施工、工艺、材料、使用环境等方面的因素,鉴定结论要经过综合分析确定。

1 司法鉴定程序控制

1.1 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内执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资质,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实验室需通过认证机构能力认可,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计量校准,保证合格。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委托鉴定业务,承接资质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鉴定业务。

1.2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天然的中立性,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活动,其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客观中立地鉴定案件中事实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其鉴定活动具有准司法活动特点。

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往往较高,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需满足以下几点:具有本专业或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执业前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能力评定,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专业资格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独立执业;具备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必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努力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司法鉴定人工作责任感。

1.3 鉴定事项及标准

司法鉴定过程中往往涉及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范围会造成鉴定结论有所差别。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鉴定,也可以依照下列顺序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鉴定过程中也可以参考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施工质量资料等。

1.4 鉴定委托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核,明确鉴定事项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不能超出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单方面委托鉴定的事项不能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应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司法鉴定方案及鉴定的收费标准;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事项,鉴定实施过程依据的技术标准、资料信息;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鉴定时限及鉴定风险提示。

1.5 鉴定调查

司法鉴定过程必须做到公开、公正,鉴定资料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真实、完整、与案件有关联性。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案情调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专项询问,查询相关资料。现场勘验可分阶段进行,事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司法鉴定人员主持现场调查工作,勘验现场应聚焦案情争议焦点,形成勘验记录,各方当事人在勘验记录现场签字确认。鉴定过程中不得伪造资料、毁坏各种原始资料,勘验结束后,原始记录、录像资料、检测样品应归档整理。

1.6 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不管过程多么复杂,最终的结果都是回到对专门性问题的回应,如果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那么鉴定意见也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不应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而是做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设计文件的鉴定意见。对查明质量问题原因的鉴定事项,可根据案情需要,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1.7 法庭质证

依照司法鉴定程序规范,鉴定人依法鉴定,鉴定过程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意见具备法律证据效力,在案件审理阶段中,当事人或司法机构启动质证程序后,鉴定人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就所鉴定事项作出专业、客观的回答,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