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民有了更多讨论公共事务的平台,对身边的焦点事件有能力发出自己的声音,极大的提升了信息透明度和意见表达的多元化。但由于网民的水平良莠不齐,媒介组织把关权力弱化等原因,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媒介审判也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消极力量。
一、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媒介审判的机会。网络技术的发展让普通人拥有了更多的话语表达的机会,人们可以借助自媒体,如微博、微信等平台发表自己对热点事件的观点,受众也因为互联网的发展,不再只能作为听众,同时也可以作为发言人,畅所欲言。而信息从信息源到信息接收者这一过程中,由于外界环境的干扰,极容易产生信息失真。网络技术使信息传播低门槛化的特点又弱化了媒介组织把关者的权力,网民关注的热点往往成为媒介报道选材的判断标准,在经济效益的驱逐下,一些媒体盲目的去追求经济效益,故意捏造事实,夸大矛盾,对事件本身事实进行歪曲,利用受众固有的经济矛盾以及阶级矛盾,或利用受众同情心,将小事通过语言渲染成为一件大事,使自身报道有更多点击量和浏览数。受众不知其中真相,往往会被媒体牵着鼻子走,从而失去理性导向。
(二)媒体职能越位提供了媒介审判的可能。媒体本身应当做到行使自己舆论监督的权利。然而如今媒体良莠不齐,有些媒体为追求流量对事件进行煽情的炒作,忽视了其公益性和舆论性的职责,抢先对案件定性等等,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名义,以审判者自居,给案件定性定罪,发生媒介社会角色错位现象。同时在知名媒体的内部,因为进入了互联网产业中,导致信息内容激增,再也不是只报道一个城市或者一种专题的内容,而是充满了世界各地、各行各业的新闻信息。但由于信息过多,不能得到有效的筛查,并且网络新闻的从业人员也不仅仅局限于有资格证的记者,也包含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这些人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在报道中易夹杂个人观点,含有主观意念,并且报道中易有失公正,存在偏颇。这样的信息和内容更容易引导受众,使受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
(三)司法制度缺位是媒介审判形成的必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坦言:“如今的法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自律意识比较差的,如果没有外界“他律”的监督,就容易出现错误,也欢迎人大监督以及任何合法监督的存在。”肖扬说这句话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如今的法官更加容易接收到来自外界的压力,比如政界压力、经济上的压力、或者舆论压力。在意志不坚定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就会被这些外在的压力因素影响到审判结果。或者由于民众意愿而更改量刑。这并不是无可避免的,法官应当更加的专业,司法应当更加规范。但若是司法不能够完全公正,受众就会将希望寄托在舆论监督上面,过当的舆论监督,就会使媒体口不择言,侵犯司法权力。因为司法缺位,媒介审判才会有机可趁。
(四)网民行为助长媒介审判的发生。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的求知欲望越来越强,但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较为容易被媒体的言辞导向,导致舆论倾向一边倒。同时,由于信息爆炸,受众接收信息较多,但对于媒介以及网络的监管却没有形成体系,这样就使受众在网上有过于多的“言论自由”。这样的言论自由导致的结果就是网民口不择言,并且信口开河,因为互联网为大家蒙上了一层虚假的面具。使得很多人有心或无心,发表具有煽动性的言论,带动大家进行声讨,以及片面的去评价事件,使案件真正的情况难以辨明,受众想要理性的分析变得更加困难。
二、媒介审判现象特征
(一)及时性。媒介审判一定是具有及时性的,因为“媒介审判”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法院判决结果宣判之前对其进行定性。若是在判决结果宣布后,则不是媒介审判,而是变成了合理合法的舆论监督,在审判结果公布之后,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来质疑判决结果。媒介审判的及时性不仅仅表现在判决中对其报道,也表现在新闻的舆论导向本身,由于事情不断发展,受众会得到更多的信息,以及案件会被进一步公布,受众则会用自身的意志来判断。
(二)大众性。媒介审判能够形成,更多的是因为参与者较多,比如所有媒体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诛笔伐等。也是因为受众分辨信息能力差,被媒体导向后会形成舆论风暴,在这样的一场风暴之下,微小的个人都难免卷入其中。媒介审判这场风暴,不是一两个人或媒体就能使其形成的,而是每一个人都参与其中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