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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导读

从司法鉴定角度谈医院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6

医疗纠纷处理仍是当前困扰医院、医务人员的难题。医疗纠纷处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时代已经过去,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理念已被医患双方所认可,医疗纠纷处理进入了“法治+理性”的时代。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质参与方更加多元化,更加侧重于从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方面分析问题,而司法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技术手段,为法院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从司法鉴定视角出发,对医疗纠纷处理提出合理建议,以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安全。

一、司法鉴定与医疗纠纷处理间的关系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这一名称的由来,应该自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逐渐明确,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颁布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医疗损害鉴定,但是目前仍存在如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组建使用、收费等问题未予以彻底解决,即《条例》实施了,问题仍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实施后,司法鉴定学术界也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就条例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专家库的资源共享、鉴定咨询专家是否担责、出庭、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收费不统一等问题进行探讨,发现了一些细节问题还有待于实践中去解决。医疗损害鉴定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一环,尚存在很多未统一的问题,那医疗纠纷处理的不确定性便可想而知。

(二)对司法鉴定解决医疗纠纷技术性问题的认识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为了解决专门性问题而产生的,即事实问题不属于司法鉴定解决的范畴。那么司法鉴定如何解决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技术问题呢?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事实问题,什么技术问题。事实问题,顾名思义,是对一个现象是否存在的客观判断,不需要专业人士的分析和判断便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技术性问题,也可以说是专门性问题,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利用其技能、方法,综合分析、判断得出的一种意见,而这种意见不能等同于结论,所以在刑法、民法领域,都在修法的过程中将司法鉴定结论改成了司法鉴定意见,

(三)司法鉴定对于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多,紧张的医患关系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1]。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医疗损害鉴定就是指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以鉴代审”的现象且大量存在,当然这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法官及律师、当事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等都有很大关系。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那么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则成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唯一医学依据,这就使医疗损害鉴定在处理医疗争议中不可或缺[2]。因此,对于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人员来说,必须重视医疗损害鉴定,只有了解医疗损害鉴定,才能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

二、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主动性差,往往先知后觉

医务人员作为与患者接触最为直接的人员,最容易发现医疗纠纷的隐患或者苗头,如患者对医疗效果不满意、对医疗护理服务不满意等,这也是解决纠纷隐患的绝佳时机。但是在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上,发现很多医务人员未引起重视,导致纠纷隐患升级,医患矛盾产生并加剧,为后期处理医疗纠纷增加了难度。医患之间本身都有共同的目标,就是解除病痛,所以在纠纷的初期,医患双方都可以通过打“感情牌”的方式来和平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易于让双方接受,效果比较好。

(二)内部不统一,容易使问题复杂化

医疗机构是一个系统,医、护、技都参与到患者的治疗中,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因为内部沟通不到位、缺乏合理的工作机制、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在对患方的解释过程中,经常出现医院内部的解释前后不统一,每个人的说法不统一,这样将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让患方的不信任感增强,容易激化医患矛盾。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也发现了病历记载前后不一致,不同科室之间说法不一致的情况。

(三)知情同意重视不足

知情同意是医患双方共同参与的过程,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通过大量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文书发现,最后导致医方承担责任的案例中,基本都存在沟通告知方面的缺陷,这也反映出医务人员对于医患沟通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实践中,很多医务人员都是让患方签字而忽略了知情同意过程的重要性,一旦发生纠纷,医患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统一,纠纷升级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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