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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导读

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7

编者按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存在行政执法内部的标准不一、执法不力问题,同时还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适应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本期策划“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专题,集中探讨如何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撰写的《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几点认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两者的统一谈了自己的看法。武汉大学法学院李伟民教授撰写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则提出,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司法“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罗霞撰写的《优化专利权保护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从专利权授权后的无效程序出发,以比较法的视野,探讨司法和行政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优势和趋势,以期探索改进有利于专利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审理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

希望以上专家学者、法官的文章能够对本领域的研究带来启发,推动相关研究的深化、丰富与成果转化,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助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了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再次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总书记强调的这五个“关系”,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掷地有声,黄钟大吕。不仅是对我国“十四五”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而且是对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其报告中还具体谈到了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等问题。

本文拟结合笔者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体会,谈谈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看法,并求教于学界大家。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处理具体事件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无论是执行法律,还是执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是应用法的规范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关系,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功能。

行政执法具有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极大的自由裁量性五大特征。行政执法需要遵循合法、合理、正当程序、效率、诚实守信、责任六大原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自然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也必须符合上述“五大特征”,遵循“六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