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1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展与现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08年建立司法鉴定委托机制并颁布了《海南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在实践操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海南的司法鉴定分为工程造价类、会计审计类、资产评估类等三十六类鉴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情况,按入围、选拔、淘汰等程序,在各个大类确定了若干家专业单位作为鉴定机构成员。2017年度接受海南省高院委托从事工程造价类鉴定的机构共有33 家。
在海南省,司法鉴定案件经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同意后,由省一、二中院、各市、区、县法院及海事法院、仲裁机构等的经办法官、仲裁员通过随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来进行司法鉴定的委托。现如今,工程造价类司法鉴定所涉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装饰工程、烂尾楼项目、家庭装潢、邻里纠纷和房屋修复等方面。这些案件标的大小各异,案情通常比较复杂,甚至涉及到多方原、被告,所以鉴定的难度也相当大。
2 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 号)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合法、独立、公开;二是客观、科学、准确;三是文明、公正、高效。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依法鉴定原则;二是独立鉴定原则;三是公正鉴定原则;四是客观鉴定原则。并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工程建设领域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保护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密和维护委托人的隐私,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竣工结算审核的区别及特点
3.1 委托人不同
竣工结算审核的委托人一般是项目的发包人,即投资业主,工作内容及目的是为业主服务,并对其负责。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只对该项目的委托机构负责,仅作为委托机构在判案时的参考。
3.2 委托性质及内容不同
竣工结算审核的委托,主要内容是受发包人的委托对承包人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其性质是社会中介服务。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所接受的委托会根据具体案件特定需要而内容各不相同,既有项目总价或单项工程造价的鉴定,又有因工期、合同等方面原因引起的索赔费用鉴定,还有因质量原因引起的资金损失和修复所需支出费用的鉴定等。最终鉴定报告作结论性意见(含建议性意见),为委托机构判案提供专业性结论的依据。鉴定机构应对委托机构的委托要求负责,通过委托机构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的诉讼要求以及合法权益。
3.3 工作方式、难度不同
竣工结算审核时,双方对工程量和计价不能达成一致时会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竣工结算审核属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正常程序,双方均会积极配合,无论是资料的齐全还是解决争议的态度方面,都会好好协商,故难度较低。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走到司法鉴定程序中,通常有很多不可协商的矛盾,有时甚至会迁怒于鉴定机构。因为施工方尽管是原告身份,但实际上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很多工程由于施工年代久远,施工单位对竣工资料常难找齐,也会出现未完工程较多或者参与建设的施工单位较多,对施工界面难以界定;或者参建经办的工程师已经难找等等问题,故难度较高。这时需要鉴定人员认真分析鉴定资料,反复勘验现场,运用过硬的专业知识及必要的法律知识给委托机构提出专业的意见。
3.4 成果报告书的效力不同
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即可成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经委托机构审查和采纳后,将作为定案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不同于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是,鉴定报告不需要符合当时人双方的愿意愿也不需要双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