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一、价格认定结论书属性争论起因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属性争论现状
(一)价格认定结论可归为鉴定意见
(二)价格认定结论可归为检验报告
(三)价格认定结论可归为书证
1.价格认定工作特性决定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归为书证。
2.价格认定异议解决方式体现行政行为性质。
3.将行政确认公文作为书证使用有先例。
三、价格认定结论书属性观点论证
(一)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属于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不同于司法鉴定。
2.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属于鉴定意见。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属于检验报告
1.将价格认定结论作为8种证据类型的前提不成立。
2.价格认定主体与检验报告主体不同。
3.价格认定和检验报告对象属性不同。
(三)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书证
1.价格认定结论书作出的主体是公共服务机构。
2.价格认定结论书符合书证定义。
3.价格认定结论书具备作为书证使用的制度保障。
四、建议及对策
文章摘要:随着诉讼制度深入改革以及价格认定工作发展带来诸多变化,近年来有关司法领域中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属性问题引发一些争论,给价格认定工作的采信带来了一些障碍。本文从多方面就价格认定结论书属性进行探讨,认为其属性属于书证性质,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294;F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