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近日,被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双胞胎流产疑云”案,在四川江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后又两度休庭。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原告家属、被告医院共同委托的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的最新鉴定意见首次认定:原告肖艳红生产时的两胎儿均为活产。同时,鉴定意见认为“江安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肖艳红之胎‘胎儿(一)'死亡无因果关系,与肖艳红之‘胎儿(二)'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参与度约为10%~15%)。”
▲江安县人民医院
4月18日下午,江安县人民法院恢复庭审后,原、被告双方就最新鉴定结论发生激烈交锋。对于上述最新司法鉴定,原告家属方及被告医院均不完全认可。最终,因双方分歧过大,法院综合双方意见后宣布再次休庭,将选择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再次鉴定后恢复庭审。
【案情回放】
怀孕24周双胞胎流产引发纠纷
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50万元未获法院支持
2019年,四川宜宾市江安县女子肖艳红和丈夫杨涛结婚后,怀上双胞胎,在第24孕周时(2019年12月下旬)被诊断为疑似“双胎输血综合征”。
在前往成都治疗前,肖艳红因腹痛排尿不畅,被江安县人民医院泌尿科医生施行右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手术后约34小时,肖艳红双胞胎胎儿流产,给一家人带来重大打击。
▲流产时照片 家属供图
事发后,肖艳红及其丈夫杨涛将江安县人民医院起诉至江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两胎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江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艳红流产脱离母体的胎儿不是活体,而是不具有民事能力的“妊娠物”,从而不予支持夫妻俩要求被告承担两胎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最终,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判决江安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杨涛、肖艳红各类经济损失.30元,其中包含法院支持的精神抚慰金元。
【二审胜诉】
宜宾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双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再作司法鉴定
江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杨涛和妻子肖艳红不服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两次开庭审理后,2021年11月19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宜宾中院裁定:一、撤销四川江安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3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四川江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涛、肖艳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在重审开庭前,双方已在江安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决定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检材有缺陷等多种原因,四川省内两家司法鉴定机构拒绝进行鉴定。后经协商,双方同意选定了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作为第三方鉴定机构再次鉴定。
【重审波澜】
双方均不认可最新司法鉴定
法院再次休庭,将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再鉴定
2022年1月24日,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受理了江安县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受托事项包括原告提出的“肖艳红生产时的两胎儿是死产还是活产鉴定”及被告提出的“如果鉴定是活产,对江安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胎儿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参与度)鉴定。”
鉴定分析认为:肖艳红之双胎(双超早产儿或超低体重出生儿)尸体检验肺沉浮实验(浮扬试验)均为阴性,但组织病理学(光镜)检验“胎儿(一)少数肺泡扩张,部分支气管轻度扩张;“胎儿(二)”肺组织散在性肺泡及支气管扩张,部分肺组织广泛性肺泡及支气管扩张,证实双胎出生后在母体外均进行过呼吸,由此可判定“双胎”出生时均为活产。
鉴定分析称,其中“胎儿(一)”虽呼吸过,但呼吸微弱,仅少量空气进入肺泡内,加之少量羊水吸入占据部分肺泡腔,以及死亡后被组织吸收,肺内的空气不能使肺在水中上浮,故肺沉浮试验(浮扬试验)阴性;“胎儿(二)”虽呼吸过,且从肺泡扩张情况看,其呼吸好于“胎儿(一)”,但也仅限于部分肺组织,且扩张的肺泡腔被较多羊水占据,阻碍空气进入肺泡,使进入肺泡内的空气有限,加之死亡后被组织吸收,肺内的空气尚不足以使肺在水中上浮,故肺沉浮试验(浮扬试验)亦为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