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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探析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7

从2005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之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长足发展,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异军突起”,在司法鉴定领域具有表率作用。 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大背景下,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鉴定中更加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新时代,规范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具有鲜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定位

自《决定》实施后,特别是2017 年以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再设立鉴定机构,逐步退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境地,打破了以往以公检法部门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的局面,由原来单一的职权鉴定机构向多元的司法鉴定机构转变,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快速发展。 其中,以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为代表的事业单位型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最为迅速。

1.1 司法鉴定机构分类概况

通过分类明晰各类鉴定机构之间的区别,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职权司法鉴定机构,即非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针对在诉讼过程中为履行法定职权对案件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案件受理范围主要是刑事案件。 如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等为进行侦查活动而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类为社会鉴定机构, 即面向社会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指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公告后接受社会委托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法律服务。 因其主要经费来源不同大致可分为:事业单位型社会鉴定机构和企业组织型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两大类(图1)。

图1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分类图

1.2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比较

事业单位型社会鉴定机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大多数由其所依托的单位主管,组织纪律性较强,鉴定人员大都具有公职且专业优势突出,机构规模相对较大,鉴定业务范围较广。 典型有:在教育、卫生系统设立的与教学科研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 企业组织型社会鉴定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公司企业和个体老板投资,靠机构自身营利运营,大多数机构规模相对较小,设备、技术较为落后,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少且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组织自律管理不够严格,往往为追求营利最大化而低成本运作鉴定服务,其鉴定质量和鉴定意见公信力难以有效保障。 典型有:公司企业和个体老板所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是典型的事业单位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利用国有资产设立从事教育、 科技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属于公办性质,具有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职能。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不仅是法学相关专业证据技术技能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基地,也是社会需求与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信息传递的纽带,为各层次各领域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学习、实践和信息资源。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服务社会的平台,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委托提供鉴定服务,其鉴定意见采信率普遍偏高,鉴定业务类别广泛,突出优势下文详细论述。根据司法部最新统计数据,依托卫生、教育、科研单位设立的机构已成一定规模, 占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数量的39.47%,日益受到市场欢迎[1]。

2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属性

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事业单位,为国家而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其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天然的公立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烙印。

2.1 公立性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立性主要表现在管理体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上。 在管理体制上,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双重领导,同时接受行业自律协会的监督与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司法鉴定协会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确保司法鉴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以更新视野、更高站位、更高标准发挥党建对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引领作用。 在人才培养上,利用财政发展创新教学科研,为国家政法部门培育、输送专业人才,不仅传授司法鉴定技能,更注重传授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精神。 在服务社会上,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大多从事重复鉴定和重大疑难案件鉴定,司法鉴定更加注重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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