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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痕迹鉴定常见差异非本质属性的探讨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4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常常需通过痕迹鉴定,来判断事发时的事故形态是否成立及被检痕迹是否符合被检车辆在本次事故中与某车、某人体或某物的某部位碰撞刮擦所致。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检验对象主要包括涉案车辆车体痕迹、事故现场地面痕迹、与事故有关的人体痕迹、衣着物痕迹、车辆装载物痕迹、地面散落物痕迹以及其他有关固定或移动物体痕迹等。鉴于交通事故中痕迹检验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检验鉴定时,必须从痕迹的种类、遗留部位、形态特征、形成机理、特征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科学的研究分析,才可能对被检痕迹与造痕体痕迹特征是否相符以及某种事故形态是否成立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

涉案车辆痕迹鉴定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最核心的内容。依据被检痕迹客体对象的不同,被检车辆既可以是承痕体,也可以是造痕体。鉴定实践中,经常出现痕迹和造痕体痕迹对应部位在距地高度、痕迹形态、变形程度、锈蚀程度、附着物与剥脱物颜色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容易引起争议和误判。能否正确分析判断其差异是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对鉴定意见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交通事故中涉案车辆痕迹形成过程和形成机理的分析,就鉴定中一些常见差异的非本质属性进行探讨。

1 被检痕迹与造痕体对应部位距地高度的差异

通常鉴定时涉案车辆已移至停车场内。非原始现场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在思维上往往会以同一平面思考痕迹的形成,容易将两个客体对应部位距地高度实测数值的差异判断为本质差异,并作出否定的鉴定意见。而实际上造成距地高度差异的非本质因素有:

(1)车辆装载情况。事发时涉案车辆上一般都有驾乘人员或装载物品,而检验时车上往往无人员乘坐或装载物已被卸载,因而检验时车身距地高度与事发时车身距地高度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应属于非本质差异。出现这种差异时,实测的车身距地高度应略高于事发时车身距地高度,其差异值的大小,应在车辆的最大承载弹性限度值以内,与车辆的型号和事发时车上乘员及装载物重量的多少有关。

(2)车辆轮胎气压。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以及施救、拖运、停放过程中均有可能造成一个或多个轮胎气压降低或完全泄气。车辆轮胎气压的不同其车身距地高度就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出现这种差异时,实测的车身距地高度应低于事发时的车身距地高度,其差异值的大小,应在轮胎内外径差值以内,与车辆轮胎的型号、泄气轮胎数量和轮胎泄气的程度有关。

(3)车辆制动点头。事发时紧急制动的车辆其头部会发生下沉和回升的现象(俗称“车辆点头”),这个过程也会造成车辆前部事发时距地高度与检验时距地高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实测的车身前部距地高度会略高于事发中的距地高度,这种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其差异值大小,应在车辆前部悬挂的最大弹性限度值内,与车辆的型号和事发时车辆的制动减速度大小有关。

(4)车身运动状态。事发过程中车辆因转弯、颠簸、碰撞反弹等状态,也会导致检验时与事发时车身同一部位距地高度产生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其差异值的正负和大小,与车辆事发时的速度、转弯半径、现场路面状况以及事发过程中车辆因碰撞引起的运动状态的改变等因素有关。

(5)地面的平整度。检验时车辆停放处地面与事发时现场地面平整度不同,则检验时测得的车体痕迹距地高度与事发时该痕迹遗留部位距地高度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其差异值的正负与两处地面平整度差异程度相关,大小应在车辆底部离地间隙值范围内。

(6)部件受损移位。车辆在事故发生、施救、拖运过程中,部分部件可能发生受损移位,导致检验时受损部件表面痕迹距地高度与事发时该部位的距地高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其差异值正负大小与受损部件上下移位的方向和幅度相当。

(7)车身损坏变形。事发后,如果车身发生整体变形或悬挂系统严重受损,则检验时车身局部距地高度与事发时该部位距地高度就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其差异值正负大小,与车辆整体或悬挂系统受损变形的形态和程度相关。

(8)测量读数误差。在距地高度测量时,如直尺与地面不垂直、拍照时相机镜头或读数时眼球与痕迹不在同一水平面,均会产生测量读数与实际高度的差异,特别是利用检验照片鉴定时最易出现,这种差异应属于非本质差异。其差异值大小视直尺与被测痕迹的距离以及直尺或镜头、眼球的视线倾斜程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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