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被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全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积极组建专家库,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工作,这些举措重在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主体性困境问题。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层面都缺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本身复杂性高、周期长和成本高,使得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极少,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价格高昂。高昂的鉴定费制约着环境侵权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同时也成为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障碍。从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难以达到促进环境保护、环境修复、环境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实践中该困境的成因予以分析并寻求破解路径。
1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司法现状
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涉及到许多技术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运用检测、勘验与实验模拟等环境科学技术方法。法官不可能掌握所有相关的知识和技术,为了保障案件审判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需要依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法官在技术判断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剖析,以探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司法现状。虽然典型案例不同于指导性案例,具有直接裁判拘束力,但是由于经过一定程序遴选出来的典型案件本身具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可对同类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发挥“准指导”的参考作用。通过对2013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批共81个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类型上可以将其分为五类:环境民事案例19个,环境行政案例22个,环境刑事案例15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例14个,矿业权纠纷案例11个。
81个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中借助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环境损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有30个,占比37%。其中,运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有11个,环境保护行政典型案例有5个,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有7个,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7个。由于矿业权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矿业权”的归属和利用问题,未借助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因此也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
对上述30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存在如下方面特征。
在委托人方面,委托人多为原告和法院。上述案例中,由原告自行单方委托有6例,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有7例,案外人委托有3例(环境损害地政府),仅有1例涉及行政批准,被告环境保护部委托了鉴定,其余13例均为法院委托。
在评估主体方面,鉴定评估的主体出自多个部门,行政机关及下设的监测站有13例,大学及附属鉴定中心有8例,社会鉴定机构有4例,资产评估公司有2例,会计师事务所有1例,个人有2例。
在评估内容方面,鉴定评估的内容涉及最多的是环境污染损害数额的确定,包括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永久性功能损失等,共计18例。其他主要针对污染物性质、因果关系、污染状况、共同侵权案件中排污责任的划分以及制定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
在鉴定费方面,鉴定费差异巨大,81个典型案例中有11个公布了鉴定费的价格(表1),仅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而言,有收费几千元的,也有高达40万元的。有3例在上诉请求中明确对“鉴定费”提出了异议,分别是针对原审仅支持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却判决上诉人负担100%的鉴定费;鉴定机构的收费票据未在一审质证;评估机构收费过高且无收费依据。有2例因鉴定费过高而放弃了鉴定,委托专家证人出庭对损害事实予以认定。有1例因鉴定费过高最终选择调解结案。
表1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情况?
在鉴定意见采信方面,被告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的比例近三分之一,特别是由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意见,主要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除1例原告自行委托鉴定与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意见不一致外,其余鉴定意见均被采纳。法院对鉴定评估意见的采纳,注重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事项与待证事实间关联性,评估依据是否经原被告双方充分质证,被告是否有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评估报告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