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涉林司法鉴定是针对森林资源进行的司法鉴定,涉及林业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协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目前我国涉林司法现状主要有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涉林司法鉴定困难、涉林司法鉴定缺乏统一收费标准的问题,需要通过涉林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明晰涉林司法鉴定范围、建立涉林证据采信制度以及建立健全涉林司法鉴定标准化收费体系来进行解决。
一、涉林司法鉴定现状
1.涉林司法鉴定领域。涉林司法鉴定主要针对涉林案件进行案件性质研判,也作为立案、定案以及处罚的依据。通常来说,涉林司法鉴定涵盖动植物的定性定量鉴定、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以及森林火灾司法鉴定。
2.涉林司法鉴定机构。涉林司法鉴定一般为森林公安机关设立的涉林司法鉴定机构,由各省情况决定其组织结构。据笔者了解,有的涉林司法鉴定机构属于森林公安内设机构,也有由省级森林机关技术处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通常来说,社会上的涉林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以林业调查规划院为背景,这类涉林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但对于司法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认知。
3.涉林司法鉴定现状问题。
(1)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我国对于涉林案件的司法鉴定缺乏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各地政府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关规定,导致委托给不同鉴定机构得到的鉴定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比如对于林木滥伐的鉴定,不同鉴定机构对于林木数量和立木蓄积的测定方法不同,其鉴定结果显然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森林火灾中损失的司法鉴定,不同鉴定机构依照的计算材积表不同,导致损失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异。
(2)涉林司法鉴定困难。
由于涉林司法鉴定机构一般设置在城市之中,而涉林案件则发生在远离城市的森林之中,从司法机构前往取证的时间到取样后送往检验的时间来看,与公安机关对办案时间的严格控制出现了一定的出入,特别是对于交通不方便、样本保存条件不佳的情况,公安机关无法在合法范围内等到鉴定结果,只能释放嫌疑人。而涉林案件一旦定性为刑事案件,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重新缉拿,而深知自身所犯罪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释放后往往采取更为极端的躲藏、潜逃方式逃避追捕,导致执法效率极低、执法成本极高。
(3)涉林司法鉴定缺乏统一收费标准。
由于涉林司法鉴定机构形式众多,其收费标准缺乏统一性,现行法律法规未根据时事进行更新。由此导致的林木价值差异,以涉林司法鉴定收费差距较大的形式表现出来。通常来说,涉林司法鉴定业务会在收费标准中划分为:①林木的种类、树龄以及价值;②野生动物;③珍惜植物;④森林火灾和林地资源,分类较为笼统,且定价仅按照大类粗略划分,涉及到用材林和经济林时,其收费标准没有根据工作量体现相应变化,而这一现象的诱因在于缺乏收费规定。
二、涉林司法鉴定对策
1.涉林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森林公安设立的鉴定机构同社会化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果都可作为证据。但涉林司法鉴定往往需要对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进行鉴定,与通常意义上各地公安部门掌握的专业化司法鉴定具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为达到司法鉴定要求,保证案件公正性,涉林司法鉴定机构不宜过于分散,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区域划分,区域划分的依据应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动植物分布情况进行划分。为方便管理,在大区涉及的省份应当联合森林公安机关中的技术处进行统筹工作,地市级单位应当常设2名以上的涉林案件鉴定员,以满足勘察需求。社会化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则应当综合考量其条件和实力。
2.明晰涉林司法鉴定范围。
通常来说,司法鉴定在涉林刑事案件诉讼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森林公安机关对于部分常识性问题和客观问题往往是不用鉴定的态度,而法院和检察机关则持相反意见。这对于办案效率是一种削弱。实际上,在涉林案件中片面强调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是一种形式主义,经常会造成事实认定泛鉴定化。对于涉林刑事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森林公安部门对证据的解读能力,防止司法的过度介入,对于毁坏森林面积等可以通过简单操作完成的内容,应当划分到司法鉴定范围外;对于涉及野生动物等以往工作中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出台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常见的野生动物进行名录列举,针对名录上明确记载的野生动物,在涉及案件时可以免除司法鉴定的麻烦,实现警力的节约和司法经济性,同时也保证了真正需要鉴定案件的鉴定时效;对于辖区内的树种,在一现场勘查能够确定树种的情况下,或者通过名录检索获得林木数据,能够进行符合要求的鉴定,可以由相应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裁定。而在现场无法进行裁定的,则应通过实验室检测的方式由专家利用解剖、光谱分析等科学手段进行解析。总而言之,在现场能够通过侦查人员自身的业务知识进行判定的情况,可以直接进行判定,在无法明确判定的情况下,必须交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