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与偏执相关的精神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以猜疑和偏执为特征;第二、不时伴有幻觉和妄想的情况出现;第三、严重者可导致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受限,主要体现为精神活动不协调。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具备与偏执相关的精神障碍的精神病患者的话,那么其本身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就会由于个人的精神原因受到严重限制,其个人的性格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当中,医学专家应该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主要行为、犯罪动机等一系列因素,来为嫌疑人进行精神层面的司法鉴定,力求司法鉴定公正真实,为法院的调查和判决提供有力的医学依据。
一、与偏执相关的精神障碍概述
(一)偏执型人格障碍
偏执型人格障碍是一种以猜疑和偏执为特征的人格障碍,是人格障碍的一种亚型,一般于早年开始。该病在临床中表现为:对他人存在持久无根据的不信任,同时伴发的症状为:情绪不稳定,改变不一,待人接物时而疏远时而亲近;难以适应社会,与社会过度隔绝;对周围环境过分警惕,难以放松自己等等,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偏执性格,在某种程度上会出现排斥异己的行为[1]。此病在患者身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1.显著性的人格偏离
以目前的医疗水平,我们很难探究出:到底人格偏执到什么程度,才能算作是偏执型人格障碍。然而,我们可以明确:具备偏执型人格障碍的患者,相较于大多数正常人而言,是有明显不同的。因此,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具有显著性的人格偏离特征,这也是我们鉴别该症状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一般会被普罗大众贴上“怪异”“格格不入”的标签,患者很难在日常生活当中,与他人进行恰当的交流,也很难适应社会中的群居环境,常独来独往,与他人不同。这种情况不仅会让他人产生一种怪异不适感,也会让患者产生一种非常明显的社会隔离感,总体上看是具有显著性的。
2.普遍性的人格偏离
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的人格偏离是具有普遍性的,其并非仅仅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产生不适感,而是对所有人、所有事都带有偏执和警惕的情感色彩。其主要表现为:事事警觉、事事猜疑、对普遍的人和事缺乏安全感、在事情的处理和日常的待人接物过程中普遍具有猜疑和偏执的特征。如果一个人紧紧围绕某个人或者某件事难以释怀、纠缠不休,那么这个人就不符合普遍性人格偏离的特征,也就不能被判定为偏执型的人格障碍患者。同样的,如果一个人怪异,为人处世总是与他人不同,可是却能够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对社会没有明显的不适感,那么这样的人也是不能被判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的。具体判定,还应根据患者的实际行为和过往生活情况来进行具体认定。
3.长期性的人格偏离
偏执型人格偏离障碍者的人格偏离现象,多形成于早期,即:幼年或者青少年时期。此病症一旦形成,便长期存在。早期患者可能会有一定的突出表现症状,但是后期随着病理过程的发展,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潜伏,而不是说一旦出现症状就始终如此。这种情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们的不重视,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医生产生迷惑作用,进而导致误诊或者病情延误的现象发生,许多误诊正是医生对这一现象的不重视导致的。
4.有一定的自知力,但是难以控制自身的人格偏离
人格障碍者通常对自己的人格有一定的自知力,他们明白自己的人格与他人人格之不同,然而,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改变的强烈要求,加之自身行为的难以控制性,导致其行为异于常人,这是鉴别人格偏离类疾病与其他疾病的重要考察因素。
(二)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临床的主要表现为:第一、患者常处于幻想当中,此幻想在形式上相对稳定,内容上离奇古怪,迫使患者难以停留在现实生活当中。第二、患者的发病年龄大多在30岁以后,男性数量多于女性,发病过程循序渐进,症状持续周期较长。第三、患者大多数具备盲目自信、固执、敏感、多疑、心胸狭窄等性格特点,其较难与他人进行正常交流,非常容易因为一些小细节而固执己见,钻进自己的幻想当中不愿出来。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不仅很难控制自己的思想,而且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司法机关应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将其交由正规医院,为其进行精神状况鉴定,以此来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依法为其定罪量刑。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临床上主要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