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一、引言
二、司法鉴定立法现状和体系化必要性
(一)司法鉴定立法已有立法梳理
(二)现有司法鉴定立法缺陷分析
(三)域外司法鉴定立法
1. 大陆法系司法鉴定立法。
2. 英美法系司法鉴定立法。
(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特殊性
(五)我国司法鉴定立法体系化的必要性
1. 体系化立法具备形式一致性。
2. 体系化立法具备目的的一致性。
3. 体系化立法具有内部集成并富有逻辑的特征。
三、司法鉴定立法体系化中的重点问题检视
(一)司法鉴定法立法吸取诉讼法改革成果的必要性
1. 鉴定费问题
2. 鉴定意见科学性问题
(二)司法鉴定立法具备以诉讼法为基础的合理性
1.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专家检验人
2. 鉴定人资格
(三)司法鉴定法立法应当体现诉讼法发展的现代化方向
1. 鉴定人、鉴定机构的回避问题
2. 司法鉴定人出庭
(四)司法鉴定法立法中利用全面司法改革成果可拓展范畴
1. 司法鉴定市场化运营问题
2. 鉴定机构问题
(五)司法鉴定立法体系化解决现有问题的优势
1.司法鉴定立法体系化能够综合性地解决问题
2.司法鉴定立法体系化对于诉讼主体司法鉴定活动规制的全面性
四、司法鉴定立法体系化的因应策略
(一)立法技术层面
1. 司法鉴定法立法体系化应注意的问题
2. 司法鉴定法立法需要重点关注的立法质量问题
3. 司法鉴定法立法中的刚性与柔性
(二)司法鉴定立法体系化内容层面
1. 司法鉴定的主体管理
(1)行政管制
(2)行业协会
2. 司法改革与司法鉴定立法应答
五、结语
文章摘要:司法鉴定法立法应以2017年《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2019年《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指导。我国目前形成的特殊司法鉴定体制,既有分散式立法已经不能解决司法鉴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因此,我国司法鉴定法立法制定应该立足国情,全面总结已有司法鉴定理论研究成果,梳理需要解决的司法鉴定实体和程序问题,结束之前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应采取体系化的立法模式。司法鉴定立法体系化需要做好法法衔接工作,融通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法修改成果,实现司法鉴定制度、诉讼制度的功能互补和结构协调。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