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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国家定价不能简单下放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7

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决定,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教材价格和有关服务收费的监管,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据悉,去年教材价格、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省级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教材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包括教材价格定价权等文件的废除,标志着国家发改委简政放权的进一步彻底化,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大力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的思维、勇气和决心,对教材价格更加有效的回归市场、体现真实,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教材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已经实现了全国多样化、多种版本的并行,这样形成的局面是一省或几省、一市或几市可能同时使用一种教材。比如我们最常用的人教版教材和苏教版教材,有些省份虽然选用他们的教材,但这些教材可能就不在相关省份编写和印制。如此,教材定价权下放到省市一级后,届时是由教材所在编写或印制的省份统一定价,还是由最终教材使用省市定价? 如果是前者,如何确定不同省份同一教材的不同成本,进而确定最终价格、最终尽可能体现市场价值?如果是后者,就很可能出现完全相同的同一教材,却有多个市场价格,有损市场的统一性。而且就行政效率而言,同一教材多个省份同时为其多次确定价格,无疑也是一种行政管理服务资源的重复和浪费。 同时,根据《通知》要求,教材定价权下放后,各省市在制定教材价格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定价程序,科学核算成本,在此基础上合理制定教材价格,这无疑扼住了届时教材价格可能虚高不合理的关键“七寸”。问题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教材价格成本核算办法。这样,如果让各省市自行制定教材成本核算(监审)办法,届时有可能是一个将军一个令,全国30多个省市就可能有30多个教材成本核算办法,据此而核算和最终确定的教材价格,也会各不相同。如此,届时全国教材市场的价格尽可能的统一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又该如何实现和体现? 没有统一的教材成本核算办法,最终的价格各省市又有绝对的自主权,这样让人担心的另一问题是,届时教材价格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价格,大部分是财政买单,社会等监督力量弱,如何不会出现价格虚高的教材呢? 无疑,这些问题非国家教材定价权下放、各省自行出台教材价格等所能解决。国家下放教材价格审批权相对容易,但要让这一政策有效地在基层落地生根实现下放的初衷,就不能简单一放了之,而要用很多工作和配套措施来保障。 首先,国家要明确同一版本教材的审批权到底归谁管理和定价,避免太多头管理而出现的价格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够,且浪费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其次,虽然定价权下放,但国家有必要尽快出台和明确教材成本审核的统一规则,避免政出多门而出现行事规则混乱;再次,虽然定价权下放,但监督管理尤其是针对可能的“教材价格虚高”进行及时必要的管理,防患于未然,维护教材市场秩序,也让国家有限的财政扶助教育资源尽可能的“好钢用在刀刃上”。